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安排加班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同時,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違反了上述兩條規定,勞動者有權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妳的情況,老板已經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妳有權拒絕他的要求。
擴展數據: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換算成平均每月21.75天,小時工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相應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2、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百度百科-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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