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可以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
201年2月18日以後,我國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即勞動者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後,可以選擇按月、分期或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
註: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作為職工遺產繼承。
2、加大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
在我國,用人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已被列為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2020年《勞動法》增加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規定: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處以應繳費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需要補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