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騙婚類型通常是詐騙分子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假身份證、假戶口本等虛假信息與他人登記結婚,騙取錢財的行為。這種騙婚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壹旦涉案金額達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可能會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過去的騙婚逐漸演變為直接使用真實身份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的新型騙婚。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被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者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騙取後者財物的非法目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這樣締結的婚姻無效。做出這樣的結論,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並不矛盾。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欺騙者與被欺騙者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