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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和失物的區別。

1,遺忘物是偽造者有意識地把自己的財物放在某個地方,因為壹時忘記拿走而暫時失控的財物。

2.失物就是不小心把東西落在某個地方,甚至失控。壹般來說,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丟在哪裏,很難找到,而遺忘物的主人壹旦回憶起來就比較容易找到。

3,我國刑法只規定了遺忘物的占有,而沒有規定遺忘物的占有,也就是說,侵占罪只能是遺忘物的占有,拒不返還遺忘物的只能追究民事責任。

遺失物是指他人遺失的動產。遺失物不是無主物,也不是失主遺棄的東西或因他人侵害而丟失的東西,而是因失主粗心大意而丟失的動產。但是,除了物主之外,合法占有的東西,被占有人意外遺失的,也壹並遺失。

遺忘物職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占有者失去占有;

2.占有權的喪失不是因為主人自己的意願。如果是主人故意放棄占有,就是放棄所有權,會按無主處理。輔助人或者直接占有人未經所有人同意而遺棄動產的,應當認定為自己無意中喪失了占有,仍構成遺失物;

3.它肯定沒人住。物品已被他人占有的,不能構成遺失物。比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壹定是動產而不是無主物。

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它不能滅失,所以遺失物只能是動產。因為動產不是基於物主的意思而滅失的,不是被遺棄的,而是物主所有的。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後,遺失物與拾得人之間就形成了法律關系。拾得人是基於拾得行為取得遺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為是發現遺失物並實施占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備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有義務通知失主、遺失物拾得人或者其他有權領取、返還遺失物的人。在遺失物被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也有義務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妥善保管。

遺忘物是物品的所有者暫時遺忘了它,但暫時失去了對它的控制,所以它可以被找回。失物是指物品的主人完全失去對物品的控制,甚至不知道物品在哪裏,難以找回。

法律依據:

《民法》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接收的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接收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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