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派出所和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1,性質不同: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看守所是羈押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監獄是關押所有犯人的司法機關。
2.職能不同:派出所的主要職能是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看守所的主要職能是拘留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監獄的主要功能是懲罰和改造犯人。
3.行政級別不同:派出所縣公安局下屬的派出所壹般都是正科級,少數是副科級。警衛隊設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部門是司法部。
二。拘留的定義
拘留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使用。公安機關是負責公共秩序和安全工作的部門,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由處於打擊犯罪第壹線的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壹些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如果在緊急情況下不賦予他們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按照逮捕程序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後逮捕,會給案件偵破帶來很大困難,使社會秩序受到更嚴重的破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罪犯的機關。
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