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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亞裏士多德的分配正義思想。

亞裏士多德從關系的角度將正義分為普遍正義和特殊正義。普遍正義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是這樣解釋的:“要使事物公正(公平),就必須有不偏不倚的平衡;法律恰恰是這樣壹種折中的折衷。”每個公民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法律,以維護現有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強調公民與社會之間的關系。

與普遍正義相對應的是特殊正義,它強調人與人之間在經濟和物質分配上的關系,要求在平等的原則上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各得其所。由於人與人之間在社會交往中存在壹定的差異性和復雜性,亞裏士多德將特殊正義分為以下三種形式:分配正義、矯正正義和交換正義。從某種意義上說,分配正義是按比例平等分配的壹種新形式。它基於兼顧權利平等和效率的道德原則,強調分配過程中的差別,要求每個人都得到自己應得的份額。具體包括等量和等比例兩種形式。

矯正正義是指為了維護守法者和受害者的利益而對犯罪者進行懲罰。對他們所得的修正,使整個社會的分配變得平等,這是壹種各得其所的正義。交換正義是自願交換中的正義,人們在社會交換活動中應堅持平等互惠的原則,各取所需。其本質是等價交換。

政治正義和家庭正義

根據範圍,正義可以分為政治正義和家庭正義。政治正義意味著每個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自由平等的。這種公正適用於所有公民,他們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政治正義只存在於平等的主體之間,然而,當主體地位不可比時,則適用於家庭正義。

亞裏士多德對家庭正義的範圍論述如下:“就壹個完整的家庭而言,這些是:主人和奴隸、丈夫和妻子、父親和兒子。所以要研究他們之間的關系,考察他們的素質:(1)主從制,(2)配偶關系...(3)血親關系”。在他看來,主人和奴隸之間的正義是奴隸提供服務以滿足主人的需要,奴隸只是主人的壹個活著的財產。配偶之間,由於他們之間的特殊關系,在某種意義上是平等的,但妻子應該維護丈夫的絕對權威。父子之間,孩子未成年的時候,父親對孩子有絕對的統治。父母有不養子女的權利,但子女絕不能不孝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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