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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非法營運的?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關停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或者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開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可能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日用化學品生產殺鼠劑的。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責令其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或者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開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可能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日用化學品生產殺鼠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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