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車輛在綠燈已轉黃燈且未越過停止線的情況下試圖加速通過路口,在通行過程中對方已轉綠燈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承擔全部責任。(黃燈轉向時的電子監控,對於已經在路口中間行使的車輛,不認為違法);
2.被保險人的車輛在綠燈已轉黃燈時已越過停止線,但在通行過程中(因道路交通擁堵等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及時通過,另壹方向車輛已轉綠燈,發生碰撞。此時對方車輛承擔主要責任。
3.被保險人的車輛在綠燈已轉黃燈時已越過停止線,但在通行過程中未能及時通過(非因道路交通擁堵或故意或重大過失),另壹方向已轉綠燈,造成碰撞。此時,被保險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
4.如果被保險人的車輛在綠燈轉黃燈時已越過停止線,對方車輛在黃燈轉綠前開始駛出,造成碰撞,對方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此時在黃燈的情況下,由於電子監控不視為道路內車輛的違章,雙方都沒有違章記錄)。
5.如果在通行過程中,被保險人的車輛在綠燈已轉黃時越過了停止線,而另壹方向的車輛在黃燈已轉綠時駛出,造成碰撞,則應區分上述2和3小時,分別劃分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