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沒有誠實的客戶。
壹般是先委托律師辦理委托手續,再由律師辦理具體的法律事務。而且,如果不是律師的過錯,律師不承擔訴訟結果的法律後果。但在壹些法律顧問單位和風險代理機構的案件中,律師有時會先工作再收費。
這種情況下,有的客戶過河拆橋,法律事務結束後,以各種理由想不付、少付或拖延付款。談合同的時候討價還價也無妨,但達成壹致後大家都能認真履行。
第二,自以為是的客戶
有些當事人對法律略知壹二,但知道自己的水平不足以解決法律問題。委托律師後,他們害怕別人會認為他們不懂法律。有時,他們會讓律師做他想做的事。既然知道做不到,就委托律師。
三、不尊重律師的勞動,把律師當成自己的員工或者員工的委托人。
律師和當事人地位平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律師是客戶請來的高級職員,是治病救人的醫生。然而,有些客戶並不這麽認為。他們把律師當成自己的員工或者雇工,對他們頤指氣使。必須說,只有尊重別人,才能得到別人的尊重。
四、采取行政命令,只要求勝訴結果,不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處理過程。
有些委托人,無論他們的要求多麽無理,處境多麽不利,證據多麽貧乏,都要求律師保證勝訴。律師不敢做出勝訴的承諾,認為律師無能。實際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在任何情況下,雙方都有權委托律師。原被告壹方勝訴,壹方敗訴,要求律師提起訴訟,不勝其煩。訴訟再合理,也需要證據支持。不合理的訴訟就是不合理的訴訟。真正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是不會對委托人做出虛假承諾的。
五、壹切交給律師,不配合律師的委托人。
在辦案過程中,委托人要與律師密切配合,在訴訟過程中分擔不同的角色。但有些委托人錯誤地認為,既然妳找了律師,就應該什麽都做,所以忽略了律師調查取證、了解案情的合理要求。
律師不是案件的證人,不可能知道案件的細節。當事人清楚地知道案件的歷史。律師主要通過委托人了解案件事實。律師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能找到問題的癥結,打好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