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借貸雙方的主導地位。
壹般來說,民事借貸關系的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即使他們的社會地位不同,就借貸關系而言,雙方是平等的,往往是親戚朋友,經常有往來。在“借貸”型受賄罪中,借貸雙方往往存在壹定的職務或業務限制和被限制關系,或者地位有特殊差距,日常生活中聯系很少。
2.調查借款原因和資金去向。
真實合理的借款理由是正常民間借貸的前提。正常借款是因借款人急需辦理某壹事項,資金不足,即借款人有借款的必要性和真實合理的借款理由。
在“借款”型受賄犯罪中,受賄人收受他人錢物時,其家庭和個人往往擁有數倍於所謂借款金額的財物。壹般他們不需要緊急借款。他們往往以編造的虛假理由進行所謂的貸款。借來的錢不用於急用,而是存入銀行進行高消費。
3.審查貸款的形式要求。
正常的民間借貸壹般都有嚴格的借貸程序,對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借貸利率、擔保、抵押等都有明確的約定。
在“借”型受賄犯罪中,其本質是壹種權錢交易,特征是收錢辦事,“借”只是掩蓋真相的手段,“借”是給予。
4.調查借款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為出借人謀取利益。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沒有委托,當然也不會出現借款人利用職務之便為出借人謀取利益的情況。
在“借用”型受賄犯罪中,借用行為與委托事項密切相關,借用是雙方掩蓋受賄關系的手段,要麽事先有共謀,要麽事後達成默契,最終實現“雙贏”。
5.考察出借人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是基於朋友的幫助來借錢的。當然,有些貸款人可能是基於借款人的身份來借錢,他們的心理情況可能更復雜。
在“借”型受賄罪中,對於出借人來說,意在將錢給借款人,壹般不存在索要欠款的行為。
6.調查貸款資金的償還情況。
對借款人還款能力、還款意圖和行為、不還款原因的調查,是區分正常民間借貸與“借”賄賂犯罪的重要環節。
壹般來說,借款和索賄的界定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有合法合理的借款理由;錢的下落;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是否有經濟往來;出借人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利益;借款後是否有還款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是否有回報能力;不歸還的原因;等壹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8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