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壹條工程部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公司工程分包的歸口管理。第二條項目部是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具體承擔者。負責簽訂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對分包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第三條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能夠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包工程,並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現場組織實施能力。第四條項目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項目分包控制程序》。土建工程分包25萬元及以下,但涉及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作業、高空作業、拆除工程等高風險項目的,必須報公司工程部,按公司規定進行內部招標,選擇合格的分包商。第五條項目部和分包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的分包商不得進場施工。第六條安全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安全風險保證金的繳納標準。分包商進場施工前,必須向項目部交納工程合同總價的3%~5%作為安全風險保證金,不足654.38+0萬元的按654.38+0萬元交納。未繳納安全風險保證金的,不得進場施工。工程竣工後,經項目部評估達到安全管理協議規定的安全管理目標的,保證金全額退還;表現突出,達到優秀等級的給予獎勵。未達到目標或考核不合格的,沒收安全風險保證金;影響公司聲譽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罰款,並取消合格供應商資格。第七條各項目部應切實加強對分包項目的過程控制,嚴禁再次分包。分包單位必須納入公司“三位壹體”管理體系,明確專人負責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檢查、安全考核等基礎管理工作。對分包商的人員和設備進行檢查,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吊裝作業、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作業、高空作業和拆除工程等風險較大的作業必須制定專項方案。項目部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專項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同時分包單位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監控,確保安全作業。第八條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項目部安全技術人員的管理。項目部支付分包工程款和返還安全風險保證金時,必須由項目部安全工程師簽字。同時,工程師不得故意刁難,否則分包商可向項目部或公司工程部投訴,壹經查實,公司將嚴肅處理。第九條分包商發生傷亡事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上報,保護事故現場。項目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協助處理,同時向公司報告。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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