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法而言,行為分為兩類: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什麽是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有七種:(1)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評估結論;(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應當如何按照法定程序取證,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在司法審判中,決定案件的事實。也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叫證據,也叫證據來源和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受國家訴訟法規範的調整和制約。在訴訟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壹直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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