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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指定管轄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壹般來說,上級人民法院會指令管轄的下壹級人民法院受理相關案件。那麽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指定受理案件的相關法院就可以進行相關的交接。

壹、如何移交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需要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有三種:

(壹)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所謂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和事實原因。法定事由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全體審判人員被申請回避或者自行回避,無法依法行使管轄權,無法組成合議庭。其實原因是這個地區的人民法院因為戰爭、地震、水災等原因無法行使管轄權。此外,由於案件復雜,涉及面廣,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也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三)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報指定管轄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從原因來看,壹是管轄邊界不清,或者因行政區域變更而有爭議,二是對管轄規定理解不同,相互推諉扯皮產生糾紛。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依法報請* * *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指定管轄和移交管轄的區別

(壹)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變更和確定法院的權利,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的及時正確裁判。

(2)移送管轄,是指當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為保證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交管轄權的本質是移交案件,而不是移交案件管轄權。這是對管轄權錯誤的壹種糾正措施。管轄權轉移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不排除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轉移。

壹般來說,對於指定管轄的相關案件,壹般是因為案件先由無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然後發現移送的法院也無管轄權,所以只能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管轄範圍內的相關法院審理。指定法院與原受理的安靜法院進行相關交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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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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