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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村拆遷補償方案

棲霞區東陽(社區)西湖村、西崗(街道)相關農戶:

因建設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擬征用妳街道範圍內的集體土地8.5529公頃。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壹、擬征用的土地用途

南京中電熊貓供應鏈二期地塊為工礦倉儲用地。

二、擬征地位置及補償標準

東湖村胡後組4.8468三級區8.21

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青苗及附著物綜合補償擬按文件標準(寧[2065 438+00]265號寧[2065 438+05]124號)執行。

0.0005東湖村湖東組第三區塊8.21

0.974東湖村第三系胡迪組8.21

東湖村羅壹組第三系0.0421 8.21

東湖村集體2.0477三級區8.21

東陽社區東陽壹組0.6418第三系8.21

三,建議的安置方式

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寧[2010]264、265號,寧[2015]124號),擬將被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具體安置方式以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安置方案為準。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及

安置渠道有權申請聽證。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需要聽證的,應當在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五、本通知下發後,所有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農民及其他權利人在被征收土地上搶種青苗,被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實施征地時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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