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點
1.參與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參與他人訴訟的人。第三人的參與也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也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當事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要麽作為本案原被告的第三人,要麽協助壹方與另壹方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二,法院對這起訴訟的處理結果可能對第三方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第二,角色
1.有利於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它有助於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3.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第三,分類
1,獨立索賠
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並參與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2.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方。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因與正在進行的訴訟的判決結果有法益而參加訴訟的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二十六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