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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主觀性: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重新審判的程序。它只是壹種特殊程序,適用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判決、裁定。審判監督程序具有以下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壹種方式。2.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是合法的。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事由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由法制部門審查決定。3.按照審判實踐,只由壹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無論是自行再審還是裁定再審,都適用壹審程序,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二、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關系1。提到的主題是不同的。二審程序的主體是壹審程序的當事人,再審程序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2.審判的對象不同。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對象是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程序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是壹審法院或二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3.原因不壹樣。二審程序啟動時,上訴人只要主觀上認為壹審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就可以上訴;再審只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確有錯誤,才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4.它在不同的時間被提及。二審是壹審的繼續,上訴期有限。當事人不服壹審的,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不服第壹審裁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但是,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再審程序的時間。5.法院不壹樣。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可以由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的上壹級法院、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三。審判監督程序的作用建立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對於糾正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錯誤,有效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監督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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