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個人信息安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知情同意例外條款的適用範圍做了必要的限制。即使取得了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個人信息已經公開,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仍然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才能給予豁免。這相當於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又增加了壹道保護。
同時還要求規範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5條、第1036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且在何種情況下,行為人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典對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認定有什麽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強調了隱私的特征,如私生活安靜、不願被他人知道、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等。私人信息中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屬於個人信息,符合個人信息中“隱私”特征的信息屬於私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適用關於隱私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也就是說,應當依據人格權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第1033條關於保護隱私和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對私人信息進行保護。
3.民法典中的個人信息處理與相關法律有何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處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應當經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款重申了《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個人信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確立的選擇和同意原則,同時修改了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不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而處理個人信息,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更好地銜接,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銜接。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壹步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責任的免除。第1036條規定了三種免責情形,包括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個人信息被自然人本人或者依法公開(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侵害其切身利益的信息除外)、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的合理處理。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9條也規定了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為了公眾利益的特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