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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關於銀行卡的常見法律知識?

(壹)銀行卡的含義

銀行卡是指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單位卡的申請和使用

1.應用

(1)申請商務卡的單位必須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

(2)申請商務卡時,應提供開戶許可證,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發卡行要求的其他企業資料;

(3)符合條件並存入壹定數額備用金後,銀行為申請人開立銀行卡存款賬戶,發放至申請人銀行卡;

(4)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使用

使用銀行卡結算方式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商務卡賬戶內的資金全部從基本賬戶轉出存入,不得存入現金,不得將銷售所得存入商務卡賬戶。

(2)公司銀行卡不得用於結算商品交易或勞務供應資金65438+萬元以上。

(3)公司卡不允許提取現金。

(4)如需續存賬戶內資金,應以轉賬方式從基本賬戶轉出。

(3)信用卡透支

為了控制風險,銀行對公司信用卡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具體如下:

1.單位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2.單位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發卡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單位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準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余額的10%。

(四)單位銀行卡的註銷

當銀行卡不再使用時,應主動到發卡行銷戶。如果銷戶時賬戶有余額,銀行會將賬戶余額轉入基本賬戶,不提取現金。

持卡人透支的,在還清透支利息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方可銷戶:

1.銀行卡到期45天後持卡人未更換新卡;

2.銀行卡掛失滿45天後,沒有補卡,也不更換新卡;

3.銀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行已收回其銀行卡45天;

4.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且已歸還全部銀行卡滿45天;

5.銀行卡賬戶兩年以上(含兩年)未交易;

6.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取消持卡人資格。

銷戶時要把銀行卡還回來。如果無法退回有效銀行卡,銀行會直接止付。

(五)銀行卡掛失

銀行卡丟失後,用戶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向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申請掛失。開證行或代理行經審查後掛失。

持卡人未及時掛失的,損失自行承擔;持卡人已辦理掛失手續,因發卡行或代理行原因給持卡人造成損失的,發卡行或代理行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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