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具備合法資格。法律規定某些商事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進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會導致主體資格的喪失。這種關於法律資格的規定常見於壹些部門法規中,建築、醫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也常有這種限制性規定。如果合同會因不符合法定資格而無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料。
3.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某些主體從事特定的交易活動。如果對方惡意利用該禁止條款使合同無效,公司將面臨法律風險。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了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往往采用提供擔保的方式。《民法典》第683條、第683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此類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不具有擔保效力。
4.部分合同義務只能由第三方履行。這種主體失格更隱蔽。合同的標的與合同的全部內容並不矛盾,但合同的部分內容必須由特定的第三人完成,這就導致了部分合同的無效或有效。這種情況需要仔細了解,才能準確識別。經常出現與集團公司合作,為了促成交易,幾個公司會壹起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