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全體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礎。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的方式,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均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進行。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並根據投入公司的資本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與公司最重要的區別。
這個區別有兩層意思。第壹,說明合夥企業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有絕對獨立的人格。其次,說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是相對獨立的,有限公司的財產是絕對獨立的。
合夥企業由各獨立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設立,具有人合夥的性質。合夥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作為獨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有其他權利。但是,在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和合夥是連帶關系。
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有債務責任比例的約定,也無法對抗外部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上的差異,與它們的產權結構差異密切相關。
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壹元的,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的。合夥企業的財產不是由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由合夥人所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4.合夥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經營結構、投資的退出和轉讓、企業的存續和解散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總之,新《合夥企業法》與新《公司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合夥企業的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兩者的區別在於連帶責任。公司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合夥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它們存在於產權結構中,相互關聯,為多個法人所有。所以在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首先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適用公司法還是企業合夥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