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商業秘密罪是什麽?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不僅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還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二。工商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實施強制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壹規定為處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進壹步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和處理。因此,當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侵害時,企業應及時向工商部門舉報,並提供相關侵權證據,要求工商機關查處。對於因職務接觸到企業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認為保守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是其法定義務。當他們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時,企業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再提起訴訟;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三。刑事責任因侵犯商業秘密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的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侵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