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收使用,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保障的非人民警察人員。
警輔崗主要是照顧不具備人民警察身份的輔警。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為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協助人民警察開展相關工作。
協助人民警察開展與監管機關看守所職責相關的警務輔助工作,主要是在押人員的監管和看護以及警察可以協助的其他工作。工作時間取決於任務安排。需要輪換夜班。實施護理任務時應實施封閉式管理。
警察助理是彌補警力不足的新職業。輔警不同於交警和輔警。由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聘用,可以協助交警執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輔警的制服比輔警、輔警的制服更符合正規警察的制服,但不同的是,輔警和輔警、輔警壹樣,沒有獨立執法權。
輔警和輔警的區別如下:
1.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經公安機關統壹考試合格的人員,警輔是為彌補警力不足而創造的新職業。
2.輔警是臨時的,只能用在慢車道疏導交通。警輔受雇於交管局,可以跟隨交警上路疏導交通。
3.輔警穿保安服,和保安公司簽約,輔警和公安局交管局簽約。
4.警輔是事業編制,輔警是合同工。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使用壹定數量的警務輔助人員。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警務輔助人員聘用定額,民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優待,財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標準。上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的政策指導、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
錄用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錄用程序可以參照人民警察錄用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