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口頭交流。通過與辦案人員的口頭交流,讓其有意無意地關註有利於嫌疑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壹、如何爭取檢察院不起訴?
爭取檢察院不起訴的途徑是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有三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赦免其刑事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免除其刑事責任;
(二)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如何處理?
檢察院不起訴後,處理方式如下:
1,不起訴人及其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公安機關;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害人。
第三,去檢察院為什麽要取保候審?
提出取保候審,說明案件性質不嚴重,犯罪情節較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