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承諾書的簽署,有利於維護醫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促進異地就醫的規範化和便利化。
壹、醫療保險異地備案承諾的必要性
異地就醫是醫保參保人普遍面臨的情況。但由於地域差異和信息系統不完善,異地就醫過程中容易出現壹些不規範的醫療行為,如過度醫療、虛假報銷等。這些行為不僅浪費了醫保基金資源,也損害了其他參保人員的權益。因此,簽訂醫療保險異地備案承諾書是約束和規範參保人行為,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的必要措施。
二、異地備案醫療保險承諾的主要內容
醫保異地備案承諾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承諾人在異地就醫期間將嚴格遵守醫保政策,如實申報醫療費用,不虛構、誇大醫療情況;承諾就醫時選擇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和醫生,不違規使用醫保基金;承諾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核查工作,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承諾對因個人原因造成的醫療保險基金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簽署異地醫療保險記錄承諾書註意事項
參保人在簽署醫療保險異地備案承諾書時,應註意以下事項:壹是認真閱讀並理解承諾書內容,確保能夠遵守規定和要求;其次,要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就醫情況,不要隱瞞或虛構;最後,承諾書原件要妥善保管,以備後續核查。
總而言之:
醫保異地備案承諾書是醫保參保人在異地就醫前必須簽署的書面承諾,旨在約束和規範參保人的行為,保障醫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參保人員應認真閱讀並理解承諾書內容,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就醫情況,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同時,醫保經辦機構也要加強對異地就醫的監管和核查,確保醫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30條規定: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