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標投標法》規定的需要招標的項目只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指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包括國有企業。也就是說,國有企業采購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時,只要該類工程項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三類項目,且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見附表)規定的範圍和金額,就必須采用招標方式;國有企業采購與建設工程無關的貨物和服務的,不適用《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