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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工作時間

國家法定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八小時。

具體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國家規定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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