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爭議產生後,如果要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勞動合同爭議委托書必不可少。它是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內,在法庭辯論中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意見而形成的訴訟文書。尊敬的審判長、法官,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受原告委托,指定我為本案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調查,結合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意見:1。根據原告出示的相關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原告夫婦在被告共同經營的“提子種植園”工作,被告壹直是知道的,所以本案的原。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為此類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據。在這類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拖欠其勞動報酬,其舉證責任是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即雇傭關系。此外,應當是被告的用人單位負有履行義務(即本案中的被告)來證明工資已經支付給原告以及支付的工資數額,而不是原告有拖欠工資的責任。根據當地建築行業和其他農民工的行業習慣、當地農民工的整體素質以及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原告沒有能力證明被告確實拖欠其工資,也不可能提供不支付工資的證據。因為,用人單位(本案被告)在勞動關系中處於強勢地位,對工資支付信息具有絕對的控制和支配地位,對工資支付相關事項的舉證能力遠強於本案原告。而且用人單位(本案被告)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風險的始作俑者,是否拖欠原告工資完全由他們的意願決定。根據證據法的壹般原則,讓用人單位(本案被告)承擔工資支付的主要舉證責任,符合實體正義的要求。因此,對於與工資支付相關的關鍵問題,如原告是否為用人單位(本案被告)提供了壹定數量和質量的勞動,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本案被告)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向原告支付了工資,應當支付的工資數額等,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被告)應當舉證證明,並承擔舉證不能帶來的不利後果。這種處理方式有利於加強對用人單位(被告)的約束,降低原告維權成本,提高行政司法效率,有效遏制被告不誠信、故意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有利於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三,根據勞動合同糾紛的證據分配原則,勞動關系形成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勞動報酬是否已經支付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就本案而言,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原被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是否支付了勞動報酬應由被告舉證,但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支付了原告工資及工資數額,故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帶來的不利後果。第四,根據相關案例,也可以充分說明本案中是否支付原告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不能舉證的,應當承擔舉證的不利後果。希望法院采納上述代理意見!代理律師:某年某月某日寫勞動合同糾紛代理詞要註意幾個問題。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把握爭議點,明確提出代理意見,圍繞這壹觀點進行多角度、多側面的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分析。勞動合同糾紛代理詞應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豐富和完善,並註意及時吸收新情況,彌補審判過程中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