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國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實行政府定價和動態調整。
針對殯葬設施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占地面積、墓碑高度和使用年限。
安葬骨灰的獨立墓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遺體安葬場地(含葬地)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碑離地面的高度不得超過0.8米。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墓穴和格位價格由政府制定,動態調整。經營性公墓的墓位土地使用費和維護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擴展數據:
其他要求
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禁止在下列地區修建墳墓:
1,耕地和林地;
2、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3、水庫、河流堤壩及水源保護區附近;
4、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的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淘汰的火化設備,防止環境汙染。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百度百科-殯葬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