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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說車庫不能停放摩托車有依據嗎?

沒有具體規定不能放生。

財產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建築區劃內綠地中按照規劃文件規定專屬於個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明確屬於個人”。

除道路和綠地外,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按照使用功能應當由業主使用的公共健身房、廣場、花園等場所,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的“業主共有的建築面積內的其他公共場所”。

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所有* *或者未登記但為保障業主行使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而建造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墻體、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以及公共照明、安防、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的業主所有* *。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其他權利人的除外。

第四條建設單位未能保證每個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後四年內以購買或者租賃的方式取得或者使用建築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者車庫的,視為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將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以買賣、贈與、租賃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業主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

所以小區的道路和綠地只要不是個人所有,都是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在業主不能在車庫停車或者不選擇在車庫停車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交通和使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地的前提下,有權停車,物業公司有權讓業主在外面停車。

物業是對業主的服務,不是管理。小區內的道路和土地屬於全體業主,不屬於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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