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領域更好的應用,將有助於為法官“減負”,提高法院人力資源利用率,使法官更加專註於核心工作,即裁判權的行使,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範圍。目前,人工智能在我國法院系統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智能輔助文書處理、智能轉換庭審筆錄、智能輔助案件審理和智能輔助司法服務。
積極構建人工智能與傳統審判方式的互補關系。目前,在智慧法院的建設發展過程中,人工智能在我國司法領域的應用還存在地區差異、個體差異、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輔助審判功能有待進壹步延伸等問題。具體來說,各地信息化建設進度不壹,有的地方還比較滯後,先進的審判系統沒有引進。壹些人不習慣使用新的智能系統,智能系統不夠智能和人性化,功能需要進壹步開發和完善。
例如,庭審語音輸入系統不能滿足復雜庭審的需要,存在無法識別當事人口音、無法選擇性錄音、識別法律術語和業務信息準確率低等不足;還有壹個問題就是內外網不統壹,數據不夠全面準確。
究其原因,從數據層面來看,目前的法律數據還不夠充分、全面、結構化,還存在區域孤立、數據生成困難等問題。從算法上看,法律人工智能使用的算法效率不夠高;從人才的角度來說,法律職業和人工智能是異化的。這些都制約了人民法院應用人工智能的能力和水平。
因此,在發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時,應努力培養數據、算法和人才,創建更加準確和全面的數據庫,研究更加高效和準確的算法,培養精通法律和人工智能的精英人才,突破法律和人工智能之間的技術壁壘,生產和升級更加實用和便捷的人工智能產品,並推廣應用這些產品,以更好地服務於司法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