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造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築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壹)乳制品、肉制品、飲料、大米、面條、食用油、酒類及其他與人體健康直接相關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高壓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涉及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照本條例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