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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法律主觀性:

與醫療有關的民事糾紛壹般是指壹切醫療活動或與醫療有關的相關活動中的民事糾紛。可以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醫患糾紛壹般指醫患之間的糾紛;非醫患糾紛壹般指非醫生與患者之間的糾紛,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糾紛、患者與非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糾紛等。,其特征在於壹方或雙方不是患者或醫療機構。醫患糾紛可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活動發生的糾紛。非醫療糾紛是指在對醫療活動內容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醫患雙方在其他方面發生的糾紛。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侵權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侵權糾紛。其中,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服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部門規章、醫療和護理規範、常規和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其他醫療侵權包括非醫療事故侵權和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醫療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除侵權損害以外的其他方面發生的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親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或錯誤,對患者造成身心損害,從而引發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訴訟標的的民事權利糾紛,屬於醫療侵權糾紛的範疇。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有兩種:壹種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但該條例僅適用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人身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適用於除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以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具體賠償範圍: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因誤工而產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支出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此外,受害人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利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超過規定的護理期、輔助器具發放期、殘疾賠償金發放期,醫療費用不足,需要增加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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