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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新民法典關於房屋所有權的規定是:壹方婚前購房貸款,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僅贈與其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財產。新民法典沒有對不動產進行修改,舊的不動產分配法依然延續。

比如,壹男壹女婚後購買房產,該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平分;壹方婚前購買房產,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如果沒有屬於還貸壹方的個人財產,另壹方無權分割;如果有還貸,壹方需要補償另壹方還款部分和增值部分。

1.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2.所有權人有權在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4.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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