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起始時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行政復議權利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享有行政復議權利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夠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從具體行政行為被證明存在之日起計算。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如下: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綜上,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