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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公務員廉潔紀律的要求包括

法律分析:廉政學科;

1.不得貪汙、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廉潔自律是對每個公務員的基本要求。因此,對那些貪汙受賄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公務員給予懲罰甚至刑事制裁是完全必要的。

2、不得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這不僅是公務員的法定義務,也是衡量其道德水平的重要標誌。

3、不得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執行公務中,很多公務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任何權力的濫用都是對人民利益的不負責任,也必然會在壹定程度上損害國家的法制建設、人民的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

4.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組織和領導經濟建設的各項職能。如果他們在工作之余經商、辦企業或參與其他營利性活動,很容易分散精力,影響工作,在處理利益關系的工作上也容易發生腐敗,很難做到秉公辦事。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44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汙、索賄、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國家資產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散漫,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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