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采取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到《采取證據通知書》後,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確認無誤後,必須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根據需要進行拍照、錄像、復印、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必須遵循法定程序。收集各種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我們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並且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和為獲取犯罪證據而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密。任何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移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確認無誤後,必須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證據調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原件外,還應根據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
2.起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訴訟請求有關的證據原件或者經人民法院核實的證據復印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