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無等級”和“不可饒恕”的法律適用的是平等的理念。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還有“以刑制刑”的思想。它反映了商鞅對普遍自覺遵守法律的重要性的認識。
材料
商鞅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
1.“定點”和“禁止”體現的維權理念。他認識到了“分分”和“止爭”的關系。他指出:“壹只兔子走開,壹百個人把它趕走。不拿兔子當壹百,名字不確定。夫賣兔滿城賊不敢取,故名分已定。”他所說的“名分已定”,顯然是指所有權已定,即所有權已經明確。他已經認識到,人類社會最初是沒有國家和法律的,法律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我看到了法律的產生與權利保護之間的關系,“我初步接觸到了國家和法律適應於保護私有制的需要的唯物主義命題。”
2.“法治”的法律工具論。商鞅以重視法律而聞名。他極力主張以“法”代“禮”,並多次告誡君主“不可須臾忘法”。在他看來,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具有“定分止爭”和“興功禁暴”的功能。“法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張,最早由商鞅在秦國實行。商鞅在變法期間由“法”到“法”的轉變,不是簡單的更名,它體現了商鞅對法律的開放性和普遍性的重視。因為“法律在內容上主要強調公平正義;法律註重法律規範在適用中的普遍性和統壹性。”
3.“刑無等級”和“不可饒恕”的法律適用的是平等的理念。商鞅指出:“法家也是國家的天平。”他把法律看作是重量的天平,數量的尺度,判斷是非和實施獎懲的公平標準。他反對“刑不上大夫”的舊傳統,否定貴族特權,主張法律的統壹和平等。強調在獎懲時,要做到“不疏遠,不違反親近”,獎有功,罰有罪。他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非常明確。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還有“以刑制刑”的思想。這壹直被認為是他進行重罰的依據,所以是虛偽的借口。但“以刑除刑”的思想反映了商鞅認識到法律得到普遍自覺遵守的重要性。他從使用刑罰的目的是“不處罰”和“取消處罰”的角度來解釋“重刑”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說明他已經初步接觸到了刑罰公子的價值問題。
商鞅在很多方面預見了主權論,主權論是從16世紀才在西方哲學中流行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