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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別對待的正當理由的法律規定

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能否進行差別待遇交易?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不得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給予差別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

(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區別對待;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

如何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企業在市場上取得了支配(或主導)地位。

這是企業濫用優勢地位的前提條件,也是優勢地位濫用的主要要件。

(2)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必須濫用支配地位。

這是濫用支配地位的客觀方面。如果通過合法競爭或者國家、政府授權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不僅是法律禁止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有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的市場行為限制有效自由競爭,損害其他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利益時,反壟斷法才予以禁止和規制。

(3)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實施的市場行為破壞了自由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則該市場行為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這是濫用支配地位的客觀要件。因此,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客體是自由競爭秩序、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如果這類企業的市場行為沒有對上述客體造成任何損害,那麽這類企業的市場行為就不能視為濫用支配地位,受到反壟斷法的禁止和規制。

(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以限制、妨礙、遏制競爭為目的,故意采取低價傾銷、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詆毀競爭對手等措施。將競爭對手擠出相關市場,從而實現其攫取高額利潤的願望。這是濫用支配地位的主觀要件。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允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區別對待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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