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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離婚程序

臺灣省離婚的程序如下:

1.離婚協議應由兩人以上簽字;

2.雙方同時到場申請離婚登記;有正當理由並經戶口登記機關批準,可以由委托人辦理;

3.大陸居民將離婚事實宣誓書交由臺灣省當地公證處公證;

4.大陸居民返回大陸後,自公證之日起約1.5個月,將公證文書提交公證協會核查;

5.內地居民憑經認證的離婚事實宣誓書到公安機關辦理婚姻狀況變更登記。

離婚的方式包括:

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壹種方式。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屬自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撫養關系和財產問題的,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不能就離婚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壹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壹種方式。即雙方無法達成壹致,無法達成離婚協議。主張離婚的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可以共同主張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如發現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並就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協議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解釋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3.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須知,申請離婚登記須知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是監督人。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壹般情況下,離婚協議雙方都要提前做好準備。對打印或手寫沒有統壹要求。最好把簽字處空出來,當場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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