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的暫行規定。
下列種類的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可以使用:
1,無人領取或家屬拒絕領取;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由醫療衛生單位使用;
3、征得家人同意。
死刑執行完畢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壹)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和筆錄,應當及時審查。如果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庭委托等。,遺書和筆錄要交給家屬,復印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限期收屍;有火化條件的,會通知骨灰。逾期不領取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處理。死刑罪犯屍體或骨灰的處理,應當在卷內記錄;
(三)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八條死刑執行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壹)應當及時審查罪犯的遺書和遺言的文字記錄;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庭委托等。,將遺書和遺言筆錄交給家屬,並復印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相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限期領取其骨灰;不具備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原因不適合火化的,通知收屍;逾期不領取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說明;應當記錄罪犯骨灰或屍體的處置情況;
(三)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