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西湖龍井茶是指在浙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種植加工的綠茶。
第四條西湖龍井茶的保護管理原則是:依法保護、分類管理、公平監管、市場引導、文化傳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落實保護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護茶園生態環境,規範茶葉生產加工,促進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
第六條西湖龍井茶的保護作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建設茶園道路、堤防和溪流、山泉保護措施,保持茶園生態環境的穩定和完整。
(二)落實農藥、化肥、土壤保護等生產物資和環境汙染防治措施,保證茶樹和茶葉質量。
(三)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加工茶葉,保證產品質量,保留茶葉特色。
(四)加強市場監管,規範生產經營,發揮市場需求的導向作用。
(五)推動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承,提高茶葉生產和茶文化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七條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和數據庫,收集、整理、分析茶樹和茶葉質量、生態環境、市場需求等數據。並應對重點茶園區域開展巡查、監測、統計等工作,確保保護管理效果的後續評估、調整和優化。
第八條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指南,落實管理措施和生產規範,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和情況。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處罰,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未盡事宜,適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
第十壹條本條例自202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