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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將壹個案件歸檔為法律的過程

在美國,將案件備案成為法律的過程如下:

無論是美國國會還是各州立法機構立法,都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包括法案的提出、聽證、審議、辯論、表決、簽署和公布。

提出立法的權利只屬於議員。議員可以單獨或聯名提出法案。政府不能直接提出立法草案,但可以通過對議員施加影響,由議員提出,並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特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處理。雖然政府不能直接向國會提出立法,但政府提案是法案的重要來源,通常由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主席(如果多數黨和總統屬於同壹政黨)或其少數黨的領導成員(如果多數黨和總統不是同壹政黨)提出。

議員提出的議案數量是世界之最。20世紀60年代,每屆國會平均收到2.5萬份法案,近年來有所下降,平均約為654.38+0.0000份法案。但最終能被參眾兩院通過成為法律的法案很少,僅占法案總數的5%左右。

立法聽證不是必經程序,但卻成為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聽證會主要是為公眾提供壹個論壇。不同背景的證人,包括委員會成員、政府官員、利益團體、學術團體和其他與法案有關的公民,都可以為立法提供事實,發表意見。

美國國會是由兩院和利益集團組成的,在大會投票前會進行第三次宣讀。總統不會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美國眾議院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眾議院,也稱為下院,可以為立法提供事實和主題。這是“三讀”,政府不能直接提出立法草案。壹院通過的議案必須提交另壹院審議,但兩天後才能表決。

用壹個簡短的聲明把法案退回國會,法案不會成為法律,法案會“起死回生”。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辯論規則非常不同。陳述否決理由,媒體可以直播聽證會。如果對方法院對送來的議案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見,每兩年改選三分之壹左右的席位,從而保證議案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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