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摩托車標準和電動車新國標,兩輪電動摩托車和輕便電動摩托車屬於摩托車標準,被歸為機動車。駕駛兩輪電動摩托車和輕便電動摩托車需要持有摩托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分別為E、F)。符合標準(具備腳踏能力、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5公裏、車重(含電池)不超過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過400瓦、電池電壓不超過48伏)的電動自行車仍屬於非機動車,無需取得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允許靠右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