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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和招標的區別

邀請招標與競爭性談判的區別在於:概念不同、適用範圍不同、適用法律政策不同、程序不同、談判人數不同。

首先,概念不同

1,招標邀請書

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履約情況,選擇壹定數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少於三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

2.競爭性談判

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談判並最終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

1,招標邀請書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2)、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理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3)、公開招標的費用占工程合同金額的比例很大。

2.競爭性談判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達不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未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三)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適用的法律和政策不同。

1.邀請招標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競爭性談判的相關政策是政府采購法。

第四,程序不同

1.邀請招標的主要程序:發邀請函、招標、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

2.競爭性談判的主要程序:談判、澄清、變更、評論、最終報價和確定供應商。

第五,談判對象數量不同。

競爭性談判是談判團隊和單個供應商壹對壹的談判,而邀請招標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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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競爭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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