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監管責任。
監督是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監察委員會代表黨和國家監督所有公職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公權力,確保權力不被濫用,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都是中國特色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壹體兩面,具有高度的內在壹致性。
二是調查責任。
監察委員會的壹項經常性工作是調查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重要舉措。對涉嫌利用職務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突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的定位,體現了監察工作的特點。
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基本涵蓋了公職人員腐敗的類型。
三是處置責任。
這壹責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監事會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對於違法的公職人員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2)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這裏所謂的“問責”,是指監察委員會根據問責的有關規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向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問責的對象是公職人員中的領導人員,主要是指在我國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CPPCC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大型、特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層以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上述企業中縣級以上其他人員;六級以上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管理職務。
(三)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4)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建議是監察委員會根據法定權限和監察調查結果,以及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監察建議不同於壹般的工作建議,它具有法律效力。被建議的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督建議要求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