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稱設置五個等級,從正高級職稱到職級,依次為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壹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對應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職級。分析如下:
1.高級教師: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壹線,對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起到了引導和導向作用,出色完成了班主任和輔導員的任務,教書育人成績突出;
2.高級教師:具有博士學位,在壹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有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學士學位,並在壹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3.壹級教師: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上任教2年以上;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在小學、初中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中等小學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4.二級教師:碩士學位;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試用期滿1年且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在小學和初中任教2年以上;或者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5.三級教師: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方法的基本知識,具有大專文憑,在小學和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65,438+0年,經考核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