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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簽完合同就被辭退怎麽補償?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協商壹致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壹年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壹年按六個月計算,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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