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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需要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是否簽訂合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不簽合同,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會變成無限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怎麽續簽?

1.在續簽租賃合同時,需要準備另壹份合同,重新簽訂。所以在準備續租的時候,壹定要提前準備好續租合同,提前告知出租人需要續租。

2.租賃合同續簽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賃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提高租金至接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國家標準,或者在沒有規定國家標準的地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合理的新租金, 參照房屋所在地較高租金的實際水平,原承租人不同意,那麽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

3.租賃合同續簽時,原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變更原租賃條件的法定條件的,應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寫入新的條件,將原到期期限變更為新的約定期限,到鑒定機關登記,簽訂新的續租合同。

4.新租賃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有過錯或者故意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時,都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辦理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抵押金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和使用的,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拒交或違約)的,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要求違約人支付已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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