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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轉省有什麽手續?

法律分析:1。所需的程序如下:

(壹)學生因家庭戶口、戶口變動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其監護人自行與學校聯系,經學校同意,在學期結束後壹周內或新學期開學前辦理轉學手續;

(二)聯系學校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教育辦公室提出申請,由教育辦公室安排就讀學校。轉學到本市其他縣市的中小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轉學聯系單,由接收學校出具回執後出具轉學證明;

(三)學生確因特殊合理原因從市外調入的,如從市外調入、人才引進、部隊調動等。因其監護人有市人事局、教育局及以上證明,可不受時間限制辦理轉學手續;

(四)轉學學校在學生轉學後應出具轉學回執,並寄送給轉學學校,由轉學學校提供學籍檔案;

(五)市屬學校和民辦學校的轉學應報市教育局審批。

二、小學生需要辦理轉學手續:

1.家長與轉學學校溝通同意後,填寫轉學申請表,提交給轉學學校。

2.父母應提供戶口簿、調動原因及相關證件(如父母工作調動、工作調動證明、房產證等。)到轉學的學校。

3.轉學並向家長出具轉學受理回執;

4.轉入學校與對方學校溝通同意後,在網上學籍管理系統中上報審核;

5.轉入學校並向學生家長發出轉學通知,通知家長聯系轉學學校和主管教育局進行網上審核(同意)和學籍檔案轉移。

6.轉入學校,憑轉學申請表到主管教育局辦理網上審核手續。

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學生轉學、升學的,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移程序,由轉學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機關核實。

轉入、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註冊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註冊的轉移。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後,學校應將檔案轉出學校,並在1個月內完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根據接收的學籍檔案為學生續檔。第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者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的學生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協商決定。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學校、設區的市直屬學校的學生進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當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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