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融資租賃的直接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購買,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主要特點是:
(1)金融租賃公司(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
(2)計算租金時,要取每期的租金和收取的保費。
(3)融資租賃業務結束後,承租人以象征性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在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將自己的動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後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承租人自己的設備等固定資產實際變現,出租人再將設備等固定資產出租給承租人,然後通過按期收回租金實現投資和收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合同。
2.融資租賃和融資租賃的核心區別是什麽?
融資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融資租賃是目前世界上最常見、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使用人)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壹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雙方事先的合同約定,從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處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固定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壹段時間。
2.不同的租賃實體
融資租賃是以銀行資本為基礎的,業內開展的融資租賃公司需要獲得銀監會的許可,所以業內稱這些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是非銀行背景,融資租賃公司的牌照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業務內容是融資租賃。
3、適用範圍不同
融資租賃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由於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與金融相結合的特點,租賃公司可以在出現問題時對租賃物進行回收和處置,因此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融資租賃是以融資代替融資的壹種信貸形式,融資與融資緊密相連,所以大部分融資租賃方式都適合租賃大型成套設備。
擴展數據:
融資租賃的特點
1.租賃物由承租方決定,出租方購買並出租給承租方使用,租賃期內只能租給壹家企業。
2.承租方負責對廠商提供的租賃物進行驗收,出租方不保證租賃物的質量和技術狀況。
3.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通過支付租金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4.租賃合同壹經簽訂,任何壹方均無權在租賃期內單方面解除合同。只有當租賃物被毀壞或被證明失去使用價值時,合同才能中止,無故毀約要支付壹筆可觀的罰款。五、租賃期結束後,承租人對租賃物壹般有兩種選擇:保留購買和返還租賃。如果想保留購買,購買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